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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部门及职能

(一)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责:

1、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2、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3、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工作流程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本会负责人5-13人,如需增加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体育局人事处审批同意,到省民政厅备案。

(二)常务理事会

本会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4、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5、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7、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工作流程

1、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3、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理事会

本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3、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4、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制定内部管理制;

7、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11、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工作流程

1、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理事 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3、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4、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四)监事

本会设立监事。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责:

1、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2、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4、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5、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工作流程

1、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3、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五)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流程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2、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3、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秘书处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实行轮值制,任期不得超过1年。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6、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7、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专项委员会

本会设有以下专项委员会:

1、教练员、裁判员管理委员会

2、会员管理委员会

3、青少年发展委员会

4、新闻宣传委员会

5、市场开发委员会

专项委员会的组成:

1、各专项委员会有 1 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专项委员会的工作;

2、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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